泰和县财政局: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政府采购信息网 严倬媛 罗光明 2023-09-07 16:07:11

近日,泰和县有一个滨江大道等交叉路口增设交通信号灯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的具体内容 。这是泰和县财政局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赣财购[2023]8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旨在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从2023年9月1日起,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二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三是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四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五是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六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采购人可以在公告中标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供应商所做承诺不实,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下一步,泰和县财政局将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积极推行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联合奖惩的信用承诺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和行业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让“讲信用、守承诺”成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广泛共识和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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